第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