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除、限制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参加投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