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参加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投标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除、限制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单位参加投标。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其主体工程一同招标,不得肢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