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代理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例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