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者未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