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一)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者负责;(四)居民个人所有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由该居民个人负责。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