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责任单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