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县、区人民政府和绿化责任单位应当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