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