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本行政区域内个别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影响其他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