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燃气系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可靠切断装置,禁止在未可靠切断燃气气源、未进行燃气浓度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无可靠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检修作业。燃气管道吹扫和置换,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蒸气、氮气或者合格烟气,禁止采取自然放散或者用空气直接置换燃气。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