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