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

(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