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