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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重点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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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