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排污企业应当保证防治污染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