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排污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限期治理期间,领取临时排污许可证;试生产期满或者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换领排污许可证。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