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