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征求三清山管委会的意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拍摄电影电视;(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