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三清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