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