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卫生、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没收的盐产品,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