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