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