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房管、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部门参加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中的突出问题。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