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总量控制计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