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农村村民出售少量自产自用剩余的林业种子苗木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五条 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