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水库水质按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第Ⅱ类标准保护和管理。

直接或间接向水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水库内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经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集中处理,不准抛入水中。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