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试生产、试营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以及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限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延期的。(二)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