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属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