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属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