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入海排污单位及其入海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和排污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社会监督。

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

市及区(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海域环境的企业,定期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