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机动车排气实行环保年度检测。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