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及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有关区和(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