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及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有关区和(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