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环境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并对其监测数据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单位和个人对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复核。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