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天然气发展规划;

(二)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