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