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二)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六)其他有损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