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在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