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凡在本省境内开办乡镇矿山企业(包括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国有企业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下同),必须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申领《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严禁无证开采。乡镇矿山企业不得擅自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矿山开采不得破坏毗邻矿山企业的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不得把废气、废渣和矿井水排至毗邻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