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研究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卫生部门、矿山行业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展生产。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