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