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