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