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登记、报告等管理制度的,由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