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入水平分别征收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