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以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