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