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收养子女不得违背有关收养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将子女遗弃的,不得申请再生育;将子女送养的,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