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公安、工商、文化、城管、环保、交通、规划、城建等部门以及行业、企业学校的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工作。全社会都有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义务。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