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规定第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没收非法所得。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