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决定,并在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