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