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五节 城市地下经营单位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违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