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新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低于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二)开采年限小于三年的;

(三)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三百米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六)三等以上尾矿库未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七)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