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煤矿特别规定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煤矿建设项目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予以核准;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瓦斯、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